索 引 号:005303369/2016-001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宣政〔2016〕57号 | 成文日期:2016-05-30 | 发布日期:2016-05-3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村委,镇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
现将《宣化镇2016年度农村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5月30日
宣化镇2016年度农村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镇农村低保工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地发挥农村低保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及登封市相关会议精神,决定对我镇农村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构建标准科学、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六)坚持分类施保原则
三、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
凡属我镇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贫困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家庭经济状况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3.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三无”(未申请五保)或接近“三无”的困难家庭。
2.因重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困难。
3.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单次总额3万元或累计5万元以上,以医院治疗费用正式票据为准)。
4.因天灾人祸(无追偿人)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或支出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5.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独居老人,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6.一家同时供养两名或两名以上大学生且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不按照程序申请;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无法入户核实,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审批机关报告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佩戴金银首饰、使用空调、冰箱等高耗能家用电器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的、其它生活水平综合评定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等);
3.家庭成员人均持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市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工作的,有固定收入的;
5.家中拥有汽车(运输车辆或乘坐车辆)、大型农机具、名贵宠物、高档家俱、钢琴、40寸以上大屏幕电视、电脑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非生活必需品;
6.包租种植他人耕地3亩(3亩以上)的;
7.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8.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自食其力造成家庭困难的;
9.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
10.拥有注册企业(公司)或在企业拥有股份的;
11.有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品、卫生所、手工手艺、机动车修理部等的个体经营业主;
12.申请日前三年内新建高标准住房;近期进行较高标准房屋装修;有多余房屋对外出租的;在城区购买有商品房或住房的;拥有商业门面房、店铺的。
13.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劳务人员;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高收费学校;
14.低保成员死亡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被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的,在取消基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家庭成员的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在追缴其多领的低保金半年后重新申请);
15.户口在本地但长期不在本村生活的(10个月以上),且无法确切核实其家庭收入的;
1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17.户主及家庭成员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使用,登记车辆、办理营业执照、房产信息的;
18.有土地被征用分得一次性补偿款的,按相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保障;
19.其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建立村“三委”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依据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民文〔2013〕196号)文件要求,为推动2016年度“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村“三委”班子成员近亲属(配偶、父母、公婆或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每名村“三委”干部都要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镇两级政府。市、镇两级将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严格资格审核,并在村、镇公示栏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
四、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计算标准
(一)家庭经济收入计算标准
对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0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学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其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1)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20个工作日。
(3)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2000元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对农转非后土地和生活环境都未改变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的40%计算纯收入。
(6)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当地市场估价的40%计算纯收入(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猫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 家庭财产计算标准
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的估算标准为:
1.现金、银行存款、债权按实有金额计算。
2.有价证券按核查前日公布的市场价值计算。
3.机动车辆按出厂年限及实际现状的市场估价,一般以品牌4s店、修理厂的估价为准。
4.贵重手饰、高档家俱等财产按市场同类物品价值估算。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城镇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费按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6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
农村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5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
3.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相关费用。
(四)特殊情况的核算标准
1.对因城建征用土地、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或因城镇化发展,领取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的群众,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在所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家庭的购房、租房等费用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按家庭人口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分摊月数的计算方法是:可分摊月数=补偿金结余部分÷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月标准。
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安置费提前用完的家庭,可不受分摊月数的限制,据实核算其家庭收入。
2.对于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应根据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成员总收入计算人均收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予以保障。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障金),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性支出。包括个人交纳的基础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障支出。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会(由二三级网格长、村“三委”、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参加,会议记录、会议现场拍照备案并上报镇民政所)→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并拍照报镇民政所→镇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一)村委会初审(5月30日—6月10日)
1.宣传发动和民主评议(5月30日—6月4日)
(1)宣传发动(5月30日—6月1日)
镇制定2016年度低保审核认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我镇农村低保审核认定工作,明确开展农村低保申报的目的、意义和目标要求,统一并提高思想认识。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宣传标语以及民主评议会议等途径认真宣传低保申报审核认定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2)入户调查(6月2日—6月3日)
村“三委”干部、二三级网格长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走访,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核查情况签字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以告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低保申请人(或其家人)不符合原因。
(3)民主评议(6月4日)
各村召集二三级网格长、村“三委”、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各村务必严格按照《宣化镇2016年度农村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民主评议的形式对低保申请人进行评议,把本村最困难的群众利用倒排队方式评选出来,形成初审意见。
2.张榜公示(6月4日至6月10日)
将村民主评议结果在民政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对经评议或张榜公示后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通知低保申请人(或其家人)告知其未被评选上的原因。
3.上报资料(6月10日)
张榜公示如无异议,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审核表》签署意见后并加盖公章。按照镇低保审核认定方案的时间要求,将城乡低保、五保民主评议小组名单(加盖村委公章)、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户的承诺书(户主签字按指印)和低保审核认定工作民主评议结果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郑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审核认定低保对象公示表》、《村“三委”班子成员近亲属是否享受低保自查上报表》、影像资料(民主评议会议影像及电子版;低保张榜公示影像及电子版)、各村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花名册,及时上报镇民政所。
4.个人申请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书(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章);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申请人户口簿(户口本首页、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种植业、养殖业、副业生产以及其它收入证明;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4张,家庭所有成员一寸免冠相片各1张,以家庭居住主房为背景的5寸全家照1张;
(5)不在五保范围单独申请农村低保的老年人,要出具子女生活状况证明,无赡养能力的需村委会出具无赡养能力证明(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及享受城乡低保的证件;
(6)重灾户和其他原因的困难户,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证件的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证件的由本人写出基本情况,村注明意见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7)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患重病的,应提交市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病历;②残疾人应当提交残疾证;③在校学生,应当提交学生证明(注明学校、班级及专业);④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⑤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政府审核(6月10日—6月20日)
镇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召开纪委、二三级网格长、民政所长等人员参加的评审会,听取入户核查情况汇报,对拟保对象进行集体评审,在3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的重点审核和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以告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低保申请人(或其家人)不符合原因。对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7天(6月13日—6月19日)。
(三)上报市民政局审批(6月20日—6月30日)
经民政局审核、调查和审批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告知低保申报人(或其家人)不符合原因,对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并予以张榜公示7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审核认定工作,我镇成立宣化镇农村低保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景晓明 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马炎军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李俊贤 党委副书记
王国伟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毛彦峰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二超 党委委员
王慧远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高翔飞 副镇长
杨建丽 副镇长
王耐玲 副科级组织员
陈中兴 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丁培林 维稳办专职副主任
尚宏伟 司法所长
何跃涛 村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屈省战 副科级干部
李振勋 副科级干部
张群峰 党政办主任
成 员: 冯超锋 燕建平 钟水权 屈宗杰 张彩丽
范海营 王淑丽 王发强 杨孟博 申一博
钟振伟 梁殿卿 董跃卿 冯朝伟 米文广
钟俊伟 屈文渊 景帅奇 冯遂坛
各三级网格长、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民政所,李振勋兼任办公室主任,冯遂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村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二三级网格长、村“三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为成员的低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张贴宣传标语、制作明白卡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积极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会议召集、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整理及上报等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审核本村委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村委会低保工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审核把关及日常管理工作,对低保评定的准确性负责。二、三级网格长是本网格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二、三级网格长在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基础环节的作用,严格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镇纪委、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镇农村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指导、督促各村委会按要求、按程序、按时间做好农村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对因作风不实,工作执行不力,程序不到位,认定对象不准,出现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