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行为规范

索 引 号:588571137/2016-00015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关 键 词:畜牧业,畜牧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5-30发布日期:2016-05-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东新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行为规范郑东新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行为规范

郑东新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离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二)动物诊疗场所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场所的其他用户共同通道;

    (三)动物诊疗所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五条  动物诊疗所应配备1名以上注册执业兽医,动物医院应配备3名以上注册执业兽医。

第六条  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的监督管理内容:

(一)执业证书应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二)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三)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等活动;

(四)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重点下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五)执业兽医师应使用规范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文件。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的内容:

    (一)从事动物诊疗场所的诊疗条件;

(二)从事动物诊疗人员的注册和执业情况;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需的设施设备;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许可监督的内容: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是否真实有效;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动物诊疗活动范围是否符合;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无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施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活动中卫生安全实施以下有效监督:

(一)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采取的隔离措施及其条件。

(三)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生物安全管理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从事的活动应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的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要有记录记载,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发现使用伪造、变更、受让、出租、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收缴,并按《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发现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条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报原发证机关,由原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发现动物诊疗机构,机构的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发现动物诊疗机构场所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未公示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发现不使用病历,使用不规范的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的,使用不规范处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发现不按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或者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按《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兽药的,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郑东新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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