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54/2016-0003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政务,百姓,腐败 | |
文 号:荥司文〔2016〕19号 | 成文日期:2016-05-26 | 发布日期:2016-05-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全会精神,按照荥阳市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排查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题,着力查处一批违纪违规的基层党员干部,着力完善一批有效管用的制度机制,确保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不断巩固执政之基。
二、治理对象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处室在执法、监管、公共服务部门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三、治理内容
按照市纪委的工作部署,着力整治和解决以下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挪用、贪污等问题;
(二)在扶贫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在贫困对象的认定方面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等问题;
(四)基层党员干部违规侵占和处置资金、资产、资源等问题;
(五)基层党员干部在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征收流转、低保医保、强农惠农补贴等方面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问题;
(六)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或处罚群众款物,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教等突出问题;
(七)在办理群众事务时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
(八)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以权谋私、执法不公问题,以及“小官大贪”等严重违纪问题。结合我局职能和工作实际,将重点围绕第(四)、(七)、(八)项内容,重点排查,积极整改。
四、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8个月,自2016年5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建章立制等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可交叉进行、统筹推进。
(一)自查自纠。各司法所、各科处室结合自身职能,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自查的要求,集中开展自查和整改。自查自纠工作应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自查摸底。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处室要认真开展自查摸底,针对工作主要环节,围绕治理内容,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律师公证管理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科针对执法、服务中是否存在的以权谋私、执法不公等问题进行自查摸底。
(2)自纠整改。对自查摸底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抓好整改落实;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3)签字背书。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整改中形成的各类台账、数据、报告,要由各科室和司法所负责人签字背书,作为责任倒查的依据。各部门务必于6月22日前,书面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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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1)督促检查。局监察室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方式,对各职能部门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方案、问题台账和整改方案,对自查不细不实、敷衍塞责、自查零报告而有群众反映问题的部门,将由局党组直接约谈负责人。 (2)全面检查。市纪委、局监察室将采取电话回访、走访群众、暗访检查、交叉互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围绕专项整治内容开展不间断、多批次、拉网式的监督检查。
(三)建章立制。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围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如何根治,基层权力如何运行,给基层权力“立规矩”。一是把专项整治与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相结合。二是把专项治理和平时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相结合。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创新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新模式结合。通过监督微权力、治理微腐败,进而形成“权力清单化、用权程序化、监权科学化”的治理模式,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我局发生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敢抓、敢管严查处,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基层、责任落实到基层。纪检监察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作为工作重点,综合协调、排查督办,层层抓好工作落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是重点督办机制。通过抓重点,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开展。对查处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二是问题导向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发现什么问题就查处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严肃查办什么问题。三是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营造氦围,形成震慑。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对发现的典型问题,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用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能部门,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有问题没有发现、没有报告、整改不到位,按照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追责。同时,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规问题,基层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遏制的;工作停滞不前、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的,由局党组、纪检组直接约谈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