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194080/2016-000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商务局 | 关 键 词:综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02 | 发布日期:2016-06-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端午将至,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放心、祥和的节日。市商务局稽查大队集中对我市商业预付卡发售卡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主要是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中关于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等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来开展。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企业均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将“三项制度”张贴于售卡处明显位置,建立了基本登记台账,制定了企业内部购卡章程、协议。但检查发现还有少数企业存不太规范问题。市商务局依据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个别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指导性约谈。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市场,促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健康发售,使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合理合法有效的发挥扩大内需的作用,更切实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