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21号
明电舍(郑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9400000236(1-1)
组织机构代码:76623670-3
法定代表人:澤田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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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1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管道连接处法兰密封老化,造成一部分有机物废气泄露。执法人员当日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0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废气排放管道设施的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3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核实,你单位法兰漏气问题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勘察照片和核查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二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