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远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28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5-12
  • 发布日期:2016-06-08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汇远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22号

        河南汇远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100008738(1-1)

        组织机构代码:79429271-0

        法定代表人:李静

        地      址:郑州市中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南5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4月11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善“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5月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公司违法行为已经整改,落实专人负责扬尘管理的制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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