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28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6-07
  • 发布日期:2016-06-08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38号

        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803140998

        法定代表人:刘世怀

        地      址: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4月19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08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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