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27号
郑州润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2000070533
组织机构代码:58705869-X
法定代表人:魏国臣
住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东路北2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的年生产20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正在生产,与该项目配套的一台DZL4-1.0AII型锅炉未按照郑环燃〔2014〕05号环评审批意见使用生物质为燃料,擅自用煤做燃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0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恢复使用生物质为燃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燃料,或者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污染,不能改用或采用的限期拆除。”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适用《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河南省裁量处罚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或者未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