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9456687/2016-000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中原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工作动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3-14 | 发布日期:2016-06-1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郑州市制定了有奖举报制度。《郑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八种可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得500元奖励。
这八种情形是:一是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二是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三是工业企业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未依法取缔到位的,有生产行为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使用燃煤锅炉、手烧炉的。五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六是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七是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设施的。八是因环境违法被责令停止生产、关闭、查封、扣押的,未经解除、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未按要求落实的。
发现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拨打郑州12369环保热线或登陆“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进行实名举报,提供相关证据,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将对第一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此外,若被举报的企业被查出且已结案后,再次涉嫌违法排污,市民可继续举报,经查证后可再次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