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354/2016-000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其他 | |
文 号:郑质监量发〔2016〕10号 | 成文日期:2016-06-13 | 发布日期:2016-06-1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郑质监量发〔2016〕10号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夏粮收购、西瓜销售点在用计量器具
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各二级机构和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夏粮收购市场和西瓜上市时节西瓜销售点的计量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行为,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夏粮收购和西瓜销售点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和西瓜销售点的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检测计量器具和衡器,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过了计量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等。
(二)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和西瓜销售点的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和西瓜销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缺斤短两、伪造数据等坑害粮农和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原粮、成品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原粮、成品粮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注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和西瓜、水果销售点交易中在用计量器具进行一次集中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提高夏粮收购和西瓜销售旺季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使计量违法、缺斤短两等坑害农民和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粮食收购、销售和西瓜销售旺季计量环境秩序得到有效改善。
三、具体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并做到事前有方案、中间有督查、事后有总结。
(一)要主动与当地粮食、农业、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二)此次计量监督检查,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特别要利用收购旺季(包括收购前、收购中)和西瓜销售旺季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大型粮食收购站、个体粮食收购点和西瓜销售点的计量监督检查。对计量管理工作较规范的粮食市场经营企业,要给予扶持,并引导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计量检测体系;对粮食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站没有配备必需计量器具的,要督促其尽快配备;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计量器具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坑害农民或其他消费者利益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粮食市场经营者和西瓜销售点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以及农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建立公正计量点,更好地方便农民和其他消费者的投诉,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
(四)各县(市、区)局要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粮食收购、销售市场和西瓜销售点经营者的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对粮食收购、销售市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工作,落实强检登记制度,完善登记信息,为制定、下达强检计划,及时有效统一管理奠定基础。二是重点联系辖区内的办事处和社区,做好西瓜水果疏导点和西瓜销售点的统计工作,统计信息上报到市、县检测中心,为计量检定提供保障。
(五)稽查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做到既能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有效打击和遏制利用计量器具作弊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工作中联合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做好计量检定工作,并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提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良好形象。
(六)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市检测中心负责城区内(含上街区、航空港区)粮库、粮食收购点、西瓜销售点的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各县(市)检测中心,负责辖区内粮库收购点、西瓜销售点的作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根据西瓜销售点的流动性,积极与各县(市、区)质监局计量科联系,对西瓜销售点可采用巡查检定的方式,加大对西瓜销售在用衡器的检定,确保瓜农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七)请各县(市、区)局各直属二级机构和分局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此次夏粮收购和西瓜销售点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局计量处。
联系人:李文玲 电 话:67184802
邮 箱:sjjlc4811@126.com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13日
主办: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