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干姜”案 | 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 | 410192100010974(1-1) | 陈延 | 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河南有限公司的标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地为四川、批号为150601的干姜经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中“6-姜辣素”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SQ2015065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经核查,郑州瑞龙国药医药有限公司共从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5kg,销售5kg,购进价为27.3元/kg(含税价),售价为32.5元/kg(含税价),涉案金额162.5元,获违法所得162.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5-25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2016年05月23日 |
2 | 郑州经开区名妆化妆品店销售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案 | 郑州经开区名妆化妆品店 | 郑州经开区名妆化妆品店经营的6盒谜尚魅力润颜嫩白柔护霜 是该店经营者朱登学爱人在2016年2月去韩国旅游时按照个人自用报关带入国内在店内销售,不能提供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报告,销售价为90元/盒,涉案金额54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2016-5-19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2016年05月06日 | ||
3 | 河南本草国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兴荣街店销售劣药“冬凌草片”案 | 河南本草国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兴荣街店 | 河南本草国药连锁有限公司郑州兴荣街店涉嫌销售劣药“冬凌草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郑州银行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东分局,2016年04月25日 | ||
4 | 郑州艺东科贸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天网牌华奇丸”案 | 郑州艺东科贸有限公司 | 黄东生 | 我局稽查支队收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郑州两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函 》(豫食药监食生便函〔2015〕071号),随函所附《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BS201500665 )报告显示:由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九药店恒济堂药店抽验的标示为郑州艺东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506的“天网牌华奇丸”检出重金属铅、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2015年5月24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24日 | |
5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盐酸精氨酸注射液”案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刘义常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由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41116的劣药“盐酸精氨酸注射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31日 | |
6 | 河南省大禹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案 | 河南省大禹药业有限公司 | 冯建青 | 河南省大禹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31日 | |
7 |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河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干姜”案 |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河南有限公司 | 谢子龙 |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河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干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5月31日 | |
8 | 郑州佰烧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案 | 郑州佰烧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孟笑飞 | 郑州佰烧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1日 | |
9 | 郑州二七区华豫川酒家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案 | 郑州二七区华豫川酒家 | 高宝成 | 郑州二七区华豫川酒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1日 | |
10 | 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注射用促皮质素”案 | 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 | 2016年3月14日,我队接到郑(药监)药化流通监移(2016)1号来文,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将标示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批号1403012的“注射用促皮质素”销售到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康信大药房。经调查,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5月6日从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2盒(规格:25U*10支/盒),于2015年5月18日全部销售到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康信大药房。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规定。上述药品购进价格为每盒61.08元,销售价格为每盒61.1元,销售合计金额122.2元,违法所得122.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该产品的相关资质、出库复核单、进销存明细、购销票据复印件、企业资质、法人委托书、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 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5日 | ||
11 | 郑州优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智能电子体温计案 | 郑州优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1月28日,我局接到枣庄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转来的协查函(枣食药监稽函[2016]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D2015103017),山东省枣庄市辖区内滕州市华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的智能电子体温计(生产批号为20150130,型号规格:YD-TF-1)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该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郑州优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调查核实,滕州市华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产品是郑州优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该产品该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共生产了50支,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销售给滕州市华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0支(5.5元/支);于2015年4月20日以赠品的形式提供给郑州平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支。货值金额275元,违法所得16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该产品的相关资质、批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单、企业资质、法人委托书、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15日 | ||
12 | 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红参”案 | 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 2016年1月5日,我局接到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书(濮)食药监药案移[2015]10号和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HB20152343),2015年8月21日,国家评价性抽验中,在濮阳市中医医院抽验的中药饮片红参(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50701),红参[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经调查核实,濮阳市中医医院使用的上述药品是从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共2次10kg,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了2次共10kg,全部销售给了濮阳市中医医院,货值金额9500元;违法所得95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药品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该产品的相关资质、出库复核单、进销存明细、购销票据复印件、企业资质、法人委托书、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0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6年第5期)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