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6-00037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6〕36 号 | 成文日期:2016-06-17 | 发布日期:2016-06-17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河南润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5月20日,对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的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等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等工程共分5个标段,道路照明工程三个标段,照明顶管及LED路灯灯头更换两个标段。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院内。其中:
(一)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包括:箱变安装、路灯安装、电缆敷设、电缆保护管、检查井等施工图及招标文件所示全部内容。本工程一标段包含1#路、2#路的道路照明施工,道路全长5733.47米;二标段包含3#路、4#路、5#路、A#路的道路照明施工,道路全长5342.78米;三标段包含U型路的道路照明施工,全长7692.78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合同金额等内容详见附件: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情况表。
(二)中牟•国家农业公园照明顶管及LED路灯灯头更换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包括:顶管、灯头更换等施工图及招标文件所示全部内容。本工程一标段包含1#路、2#路的照明顶管及LED路灯灯头更换;二标段包含3#路、4#路、5#路、A#路的照明顶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合同金额等内容详见附件: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情况表。
二、工程投资情况
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等工程合同金额共计10893146.04元,送审金额共计11328955.43元,审定共计10907266.20元,审减共计421689.23元。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豫润工报字﹝2016﹞031-035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等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等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共421689.23元。经审计,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一标段送审结算价2847623.03元,审定2813595.41元,审减34027.62元;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二标段送审结算价2882485.48元,审定2618579.72元,审减263905.76元;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三标段送审结算价4135024.81元,审定4041492.59元,审减93532.22元;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顶管及LED灯头更换一标段送审结算价992966.32元,审定986051.73元,审减6914.59元;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顶管及LED灯头更换二标段送审结算价470855.79元,审定447546.75元,审减23309.04元。
送审结算部分不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对多计的工程造价421689.23元要予以扣除。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1.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道路照明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情况表。
2.豫润工报字﹝2016﹞03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