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工作委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99830/2016-0007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关 键 词:通知,懒政怠政,责任追究
文    号:龙王工委〔2016〕23号成文日期:2016-06-21发布日期:2016-06-2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6-06-21废止日期
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工作委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

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工作委员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              

                                                2016年6月20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有效防范和从严整治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不良现象,促进基层党员干部切实转变作风、廉洁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龙王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原则

责任追究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纪有序的原则。    

二、适用对象

(一)龙王办事处全体机关干部。

(二)龙王办事处辖区内各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组组长和经推选产生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三、需追究责任的行为

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是指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共管理秩序和效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一)不负责任、懒政怠政的行为

1.对办事处的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或打折扣、搞变通,致使政令不畅、工作被动的。

2.对办事处制定的工作目标,上级交办、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领导的批示、指示,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被动应付、弄虚作假,对管理对象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该报告不报告、该处理不处理的。

4.对群众反映的有关事项,该归口办理或转办的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的。

5.对共同办理、综合协调性工作,应当主办的牵头不主动,应当协办的配合不积极,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负责任、懒政怠政的其他行为。

(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人为设障、“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利用职权违规插手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对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哄抢偷盗施工材料等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破坏施工环境、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制止不及时、不得当,甚至不受理、不制止、不上报或纵容、包庇的。

4.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

(三)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工作不力的行为

1.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态度生硬、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岗互替”等工作制度,致使服务对象长时间等待或多次往返的。

3.驻村联户、联系服务群众作风漂浮、履职不力,回避矛盾、弄虚作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推脱责任,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

4.村级重大事项不能及时公开,重要决策不能及时公示,甚至棚架梗阻惠民政策,暗箱操作、办事不公、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

5.欺压百姓、与民争利,索要和收受群众钱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违反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和农村干部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

7.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工作不力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无故迟到、早退,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上班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3.窗口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规定的。

4.在履职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行粗暴,或存在其他不文明行为,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的。

5.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问题管理不到位,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办事处各部门、各行政村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示告诫。

(二)对机关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免职、辞退或解聘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组长、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等处理,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启动责任追究条件与程序

(一)启动条件

1.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经初步核实需要追究责任的。

2.办事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

3.群众、媒体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报道并经初步核实的。

4.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的。

5.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追责程序

1.由办事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违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将初核情况报办事处党工委,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对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且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由办事处相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3.追究责任初步处理意见形成后,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办事处党工委开会研究追究责任初步处理意见,并依法依规签批《责任追究决定书》。

5.《责任追究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或村组,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责任追究决定的落实。

6.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处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诉,由党工委指派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7.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责任追究决定书归入被责任追究对象个人档案。涉及干部职务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责任追究对象评优评先、提拔以及调整后备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六、结果运用

办事处各部门、行政村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行政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办事处机关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受到停职检查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受到免职、辞退或解聘责任追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组长、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责任追究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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