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9830/2016-0007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懒政怠政,责任追究 | |
文 号:龙王工委〔2016〕23号 | 成文日期:2016-06-21 | 发布日期:2016-06-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6-06-21 | 废止日期 |
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
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工作委员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
2016年6月20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有效防范和从严整治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不良现象,促进基层党员干部切实转变作风、廉洁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龙王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原则
责任追究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纪有序的原则。
二、适用对象
(一)龙王办事处全体机关干部。
(二)龙王办事处辖区内各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组组长和经推选产生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三、需追究责任的行为
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是指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共管理秩序和效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一)不负责任、懒政怠政的行为
1.对办事处的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或打折扣、搞变通,致使政令不畅、工作被动的。
2.对办事处制定的工作目标,上级交办、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领导的批示、指示,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被动应付、弄虚作假,对管理对象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该报告不报告、该处理不处理的。
4.对群众反映的有关事项,该归口办理或转办的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的。
5.对共同办理、综合协调性工作,应当主办的牵头不主动,应当协办的配合不积极,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负责任、懒政怠政的其他行为。
(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人为设障、“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利用职权违规插手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对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哄抢偷盗施工材料等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破坏施工环境、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制止不及时、不得当,甚至不受理、不制止、不上报或纵容、包庇的。
4.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
(三)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工作不力的行为
1.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态度生硬、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岗互替”等工作制度,致使服务对象长时间等待或多次往返的。
3.驻村联户、联系服务群众作风漂浮、履职不力,回避矛盾、弄虚作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推脱责任,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
4.村级重大事项不能及时公开,重要决策不能及时公示,甚至棚架梗阻惠民政策,暗箱操作、办事不公、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
5.欺压百姓、与民争利,索要和收受群众钱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违反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和农村干部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
7.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工作不力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无故迟到、早退,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上班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3.窗口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规定的。
4.在履职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行粗暴,或存在其他不文明行为,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的。
5.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问题管理不到位,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办事处各部门、各行政村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示告诫。
(二)对机关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免职、辞退或解聘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组长、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等处理,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启动责任追究条件与程序
(一)启动条件
1.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经初步核实需要追究责任的。
2.办事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
3.群众、媒体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报道并经初步核实的。
4.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的。
5.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追责程序
1.由办事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违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将初核情况报办事处党工委,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对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且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由办事处相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3.追究责任初步处理意见形成后,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办事处党工委开会研究追究责任初步处理意见,并依法依规签批《责任追究决定书》。
5.《责任追究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或村组,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责任追究决定的落实。
6.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处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诉,由党工委指派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7.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责任追究决定书归入被责任追究对象个人档案。涉及干部职务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责任追究对象评优评先、提拔以及调整后备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六、结果运用
办事处各部门、行政村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行政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办事处机关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受到停职检查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受到免职、辞退或解聘责任追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组长、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责任追究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