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6922/2016-00064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 | |
发布机构:登封市水务局 | 关 键 词:行政许可 | |
文 号:登水行许字〔2016〕12号 | 成文日期:2016-06-23 | 发布日期:2016-06-23 |
体 裁:决定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对《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马岭采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其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该项目矿区位于登封市宣化镇青石沟村和寺沟村一带,距登封市东南21km,依据采矿许可证,矿区由13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1.2416km²,开采标高由300m至359m。本项目主体设计共提交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体,采用露天开采。该矿区保有资源储量1184.13万t,设计利用资源储量852.06万t,矿山设计生产规模80万t/a,服务年限为10.7a。属淮河流域,多年平均气温14.2℃,年降雨量604.6mm。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7.17hm²,其中利用原有占地2.51hm²,新增占地14.66hm²,按占地性质分:永久占地17.06hm²,临时占地0.11hm²。该项目建设期各施工区土石方总挖方量11.88万m³(包括各个区域表层土剥离量4.40万m³),填方0.18万m³,剩余表土4.30万m³堆存于废石场内的临时堆土区,弃方7.40万m³堆弃于废石场内,并做好防护措施。运行期共产生弃方33.3万m³,堆存于废石场内,并做好防护措施,终期进行覆土绿化。项目估算总投资2007.6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76.65万元,全部由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自筹解决。根据主体设计,计划于2016年7月初动工,于2016年12月底完工,基建总工期为6个月。
项目区地貌类型属北方土石山区的伏牛山山地丘陵保土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水利部公告的伏牛山中条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我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防止工程建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同意编制阶段为可行性研究阶段,与主体工程一致,符合要求。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可行。经审查,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方案的设计水平年为2017年,届时方案确定的建设期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应全部按技术要求建成并发挥功能,达到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及结果。经预测,本次工程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工程新增征、占用地面积17.17hm²。工程建设扰动原地貌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总量770.50t,新增水土流失总量257.07t。
五、同意本工程采用建设类项目一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基本合理,防治措施体系及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基本可行。基本同意本工程设计水平年时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达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91%,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达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8%,林草覆盖率达26%。
六、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8.40hm²,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17.17hm²,直接影响区面积1.23hm²。
七、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防治分区,露天采场防治区、矿区道路防治区和废石场防治区。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措施体系。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及工程量为:露天采场防治区:表土剥离4.30万m³,截排水沟挖方为1303.04m³,截排水沟浆砌石约360.24m³,沉沙池2座;需要装土草袋125m³,开挖临时排水沟800m。
八、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九、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同意采用实地调查、现场巡查和定位观测的方法进行监测。
十、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86.84万元(包括主体设计的水保措施投资13.56万元,本方案新增水保措施投资73.28万元),其中防治措施费40.80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32.7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3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7.66万元),独立费用41.89元,基本预备费4.1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待河南省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颁布后,按征占地面积计算另行征收。
十一、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 认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工程监理工作,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水土保持宣传工作。
2. 按照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切实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