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85569182/2016-00167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 | 关 键 词:财政,政策解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22 | 发布日期:2016-06-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进行了补充规定。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