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833/2016-0001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 | |
发布机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关 键 词:公积金,缴存核定 | |
文 号:郑公积金〔2016〕21号 | 成文日期:2016-06-15 | 发布日期:2016-06-2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和地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每年一次,核定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
(二)月缴存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办理;月缴存额在20万元以下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网点办理。
二、核定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应缴职工人数、单位地址、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缴存职工人数。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进城务工人员和人才代理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缴存之月起至2016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额。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三、核定所需资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营业执照、上年度职工工资表、核定当月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四、有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网点领取或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并携带U盘拷贝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在次年年度核定时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大厅和经办网点操作员,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信息,逐项核对,发现缴存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等信息有误时,要进行修改更正。
(四)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各缴存单位基数调整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缴存基数核对,发现单位有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六)各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和缴存网点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工作。
2016年6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