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40号
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53881893Q(1-1)
法定代表人:陈辉
注册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告城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2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南侧原矿石临时堆场未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09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6年4月28日前完善“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视听资料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认为堆存物为原料矿石,属于较大块物料,无扬尘污染,当时检查的为新增物料,未进行质检,质检后将会进行防尘覆盖。提供的照片显示,现场检查的物料已全部进行了覆盖处理,请求不实施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理由进行了审核,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应当受到处罚。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可在阶次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根据你单位属于我市重点监控企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三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