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6-00052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工伤 | |
文 号:郑人社工伤(2016) 4号 | 成文日期:2016-06-28 | 发布日期:2016-06-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6-06-28 | 废止日期 |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划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准确划分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合理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
二、认真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执行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适时实施浮动费率等措施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电话:0371-67885717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