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物建字〔2016〕6号 签发人:任 伟
办理结果:A
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B〔2016〕08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韩流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韩文公祠文物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荥阳市高村乡韩常村韩文公祠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针对您提出的对韩文公祠进行文物保护的建议,因韩文公祠是已经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所以其使用、保护、管理均依法受法律保护。
关于韩文公祠的使用,使用人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关于韩文公祠的保护管理,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其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由属地文物主管部门负责。2014年,您曾提出对韩文公祠加强保护的建议,我局收悉该建议后,组织有关人员对韩文公祠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其有未经报批,擅自修缮的错误做法。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因此,所有人如对该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缮和改变文物原貌。
此外,因韩文公祠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如韩文公祠有损毁危险,而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给予帮助。
2016年6月29日
联系单位: 郑州市文物局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李艳萍 联系电话:67189316
抄 报: 市人大选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