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513/2016-002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汜水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04 | 发布日期:2016-07-0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荥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基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具有荥阳市城镇户籍,不在职工和新农合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二)荥阳市区内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居民医保、职工医院、新农合只能参加一种,不能重复参加。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在校学生个人缴费9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个人缴费130元。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