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商局逐级明确核审范围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审批行为

索 引 号:005291142/2016-001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工商处罚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键 词: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6-12发布日期:2016-07-0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工商局逐级明确核审范围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审批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审批,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近日,郑州市工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试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人民法院相关终审行政判决文书,修订印发了《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审批规定(2016修订)>的通知》(郑工商文〔2016〕63号)。

  《规定》改变了以前部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集体讨论、处罚决定审批等由各直属分局直接签批的做法,规定以市局名义查处的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延期、销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处罚决定审批等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的,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署办案机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律归口报市局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规定》明确,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许可证照、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财物5万元以上(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合计达到该数额)的案件,以及市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市局核审的案件,由办案单位法制初核后,报市局政策法规处核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许可证照、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财物10万元以上(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合计达到该数额)以及其它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由市局政策法规处提议,办案单位相关人员以及政策法规处、相关业务处负责人列席参加。行政处罚案件的再次延期,归口由市局业务分管负责人主持的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要求,办案单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核审人员严格履行核审职责,不按规定核审、审批案件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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