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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995/2016-00070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郑安监管〔2016〕114号成文日期:2016-07-11发布日期:2016-07-1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增强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促进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市安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二、培训方式

对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培训后组织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培训考核,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存档管理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应妥善保存。

(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由市局组织,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三、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需要培训的相关内容。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作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举措,摆在更加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积极组织和参与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年初下发培训指标,完成培训任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督查,全面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职业卫生培训规定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确保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三)及时上报,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季报告制度。为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安监局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要将上一季度本辖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全年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5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将对各单位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年底前将对培训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讲评。 

联系人: 陈利珂        电话:67178130。           

 邮 箱:  zyjkc20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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