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煤炭局召开第三季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

  • 索引号:767806405/2016-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关键词:会议,重要会议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7-11
  • 发布日期: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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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煤炭局召开第三季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

    7月8日,郑州市煤炭局组织五个省属煤业集团和五个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召开第三季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各单位上半年工作汇报,市煤炭局相关业务领导分头安排第三季度工作。

    针对上半年的工作,柴栓庆局长指出全市煤炭产销基本平衡、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监管队伍建设取得成效、重点业务工作推进有条不紊、“两学一做”活动扎实开展等五个特点。

    柴栓庆局长还深刻分析了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指出在工作布置上应更加科学,在工作推进上应更加扎实,在工作责任落实上应更加担当。

    针对下步工作,柴栓庆局长强调:

    一、积极稳妥推进化解过剩煤炭产能工作。一是按省政府方案积极推进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二是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督促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开采条件好的煤矿优化生产布局,简化生产系统,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开采,减少采掘工作面数量,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增加人均工效。三是严格控制生产能力。落实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引导煤矿实行减量化生产,推行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生产新的劳动作业制度。四是强化行业脱贫解困。实施“三提一降”措施,即提高商品煤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二、全力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正常生产(技改)矿井安全监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未达到规定的六项前置条件者不得复工复产。同时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防治、采掘现场管理、作业规程审批等工作。二是规范隐患整改矿井安全监管。对隐患整改审批要做到入井人数、作业地点、整改项目、整改时间、主要安全措施、监管责任人“六明确”。隐患整改不得包含采掘作业等生产内容,整改期间批准下井人数不能超过核定生产期间最大入井人数的1/3,每次批复隐患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批准隐患整改的矿井原则上3个月内必须申请验收。三是规范驻矿安全监管。批复生产(技改)矿井由县(市、区)视情况酌情派驻驻矿监管人员,市里不作统一要求;批复隐患整改和正常通风、排水的停工停产矿井,县(市、区)必须派驻驻矿人员;停止通风、排水的停工停产矿井,采取封闭井口、定期巡查等措施后,可不再派驻驻矿人员。四是加快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和互联互通。煤矿企业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对监控系统(调度中心)进行升级改造,按照“两个逐渐”(监管区域逐渐全覆盖、监管矿井类型逐渐全覆盖)原则,加快监控系统互联互通。生产矿井和隐患整改矿井必须联网运行、在线监控参数、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视频监控图像必须及时上传。五是全力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应急值守和预警联动,强化防汛预案演练,落实大雨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制度,确保煤矿安全度汛。

    三、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加强煤炭储煤场封闭管理。强化储煤场管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储煤场地建设,从源头上遏制煤炭扬尘污染排放。二是加强煤炭运输源头扬尘治理。采取喷洒降尘、车辆封闭、整车清洗措施,从源头治理煤炭运输扬尘。三是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定期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着力推动煤炭分级分质阶梯利用,推进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各省属煤业集团安监局负责同志、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煤炭局班子成员及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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