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的管理、保护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索 引 号:358372706/2016-00052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防汛抗旱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水务局关 键 词:水利水务,水利知识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7-12发布日期:2016-07-1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水库大坝的管理、保护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大坝管理范围包括:
      (1)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
      (2)主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 200 米;中型水库 100米;小型(1)类与坝高15米以上的小型(2)类水库50米。
      (3)副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 50—200 米;中型水库 30—100 米;小型(1)类与坝高15米以上的小型(2)类水库20—50米。
      (4)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 外200米延长线之间。
      (5)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
      (6)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50米。
       大坝保护范围包括:
      (1)主、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米。
      (2)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大于上述标准的,不再变更;小于上述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重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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