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6〕第4号

  • 索引号:005252258/2016-00096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物局
  • 关键词:文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7-11
  • 发布日期:2016-07-12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6〕第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州商都新区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219号鑫泰大厦5层、6层

    法定代表人:马新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24631T(1-1)

          本机关于2016年5月31日对你单位建设的郑州市商都博物院和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项目未经文物勘探擅自开挖造成古文化遗迹破坏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建设的郑州市商都博物院和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项目位于东大街南、郑州文庙对面,项目区域内土地约482.35亩,其中两院项目占地约59.18亩,总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文物勘探工作于2016年4月17日进入项目工地实地勘探,于5月20日完成项目工地大部分区域的勘探工作。剩余区域地表清理未完成,尚不具备文物勘探条件,一部分是旧房拆迁未完成、一部分因为地下电力高压线路未迁改。因为土方清运单位面临土方清运任务的巨大压力,于5月21日在清理地表垃圾的同时进行了土方开挖,截至目前,地层清表约3.2万平方米,地层清表完成以后,开挖深度约为2.5米,下挖超深面积约1.8万平方米,局部区域挖到3米,其中一处开掘深度5米多,面积约30平方米,对地下文物遗迹造成破坏。2016年5月31日至6月1日,我局安排文物专家组对现场情况进行鉴定,专家组于2016年6月2日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认为现场施工区域发现有自商至清等不同时期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遗存遭到破坏。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2份;2.现场照片2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5.《专家意见书》1份。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之第(四)项:“破坏古文化遗存面(体)积较大、数量较多的,按照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提升一个阶次进行处罚”的规定,适用严重的违法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破坏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和实施保护措施或继续违法行为,或者破坏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交行、工行、农行、建行、郑州市郊农信、郑州市市区联社、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任一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3日、6月8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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