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248537X/2016-0002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其他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01 | 发布日期:2016-07-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清理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县财政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无经营活动的“壳企业”
自企业成立以来,没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也没有负债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注销程序,依法注销。
二、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对于有营业收入来源、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必要性、注册资本、历史沿革做出详细说明,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与评估。评估结果报经县国资局确认后,根据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是将企业产权向社会公开转让;二是将企业产权变更为县国资局或其全资子公司。变更后,企业按照“公司与主管部门脱钩、经办人员与单位脱钩”的原则,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除经政府专门授权外,机关事业单位对直接管理的企业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县国资局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纳入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三是对于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依法破产、清算注销等方式,终止企业运营并妥善安置职工。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对于在一定时期内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功能单一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其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待其承担任务结束后依法合并或注销。
四、乡镇(街道)改革成立的企业
对于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用于分流安置人员所成立的公司,由乡镇(街道)牵头成立清算组,清偿债权债务后依法注销。由乡镇(街道)成立机关服务中心,接纳原公司人员。
五、企业脱勾改制后的管理
企业脱勾改制后,县国资局依法向国有独资、控投及参股企业派出董事,并对派出董事开展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专项考核,完善问责追责制度,形成责权利对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向国有独资企业派驻监事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监事人选, 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县审计局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汇报完毕,请会议审议。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