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54/2016-000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档案归档制度 | |
文 号:荥司文〔2016〕28号 | 成文日期:2016-06-30 | 发布日期:2016-07-1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提高我局档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记述和反映机关职能活动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形式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
(一)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由各处、室内勤按整理要求整理后,向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和保管。
(二)归档的案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由承办人装订成册后,交内勤保管。
(三)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一式三份,按保管期限归档一套,按发文号归档两套,除自存按发文号装订的一套外,其余向档案室移交。
(四)凡是向档案部门移交的各门类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交接双方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五)各科室的立卷归档工作,必须受档案领导小组和档案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三、归档时间
(一)文书档案必须与翌年第一季度以前立卷归档完毕。
(二)专业档案原则上与翌年第二季度以前立卷归档完毕。
(三)会计档案有财会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再向档案室移交。
(四)基建、设备档案在完成工程或购进设备使用一年后再向档案室移交。
(五)声像档案于一次会议、一项活动结束半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
(六)实物档案在部门保存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