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54735352/2016-000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大气污染防治 | |
文 号:银河办〔2016〕16号 | 成文日期:2016-07-13 | 发布日期:2016-07-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行政村,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银河办事处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3日
银河办事处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市、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结合我办事处实际,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针对办事处下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点和目标要求,突出治理重点,细化量化指标,明确职责任务,统筹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低空面源污染防治等攻坚措施,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早日实现航空港实验区天蓝、地绿、气爽的美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低于13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低于92微克/立方米,全年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
三、攻坚措施
(一)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1.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渣土物料覆盖率、洒水清扫保洁率、渣土物料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冲洗率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1)自2016年7月10日起,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全部达到以上要求。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2)安装视频在线监控系统。2016年9月底前,重点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2016年12月底前,所有建筑工地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
责任部门:项目办、基础设施办、新型城镇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各施工单位
2.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1)定期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
责任部门:环卫所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修补修复。
责任部门:土地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3)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道路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
责任部门:土地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
责任部门:环卫所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5)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
责任部门:环卫所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6)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责任部门:基础设施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7)市政道路施工实行交通高峰错时分段推进,对市区内所有已开挖路面及时回填铺油减少车辆通行扬尘,坚决杜绝“围而不建”现象;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裸露地面及物料、土方进行有效全遮盖和洒水压尘;工程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全面冲洗地面积尘。
责任部门:基础设施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3.强化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自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责任部门:土地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4.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
(1)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所有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与“黑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而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不得使用“黑车”清运建筑垃圾。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安装GPS定位系统,新购车辆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4)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限时、限速行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晚8:30至次日凌晨6:00不能实施清运;在行驶速度方面,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5)规范建筑垃圾清运方式。严格执行郑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双向登记卡制度,对已存在建筑垃圾分区域分批规定行驶路线集中清运,并对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及时跟踪保洁。清运方案和规划路线报市大气办备案。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6)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7)开展卡口检查,严厉查处渣土车辆“跑冒滴漏”、冒尖运输、带泥上路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经查处认定的一律吊销营运资格1个月,坚决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二)防治工业污染
5.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6.深化工业企业治理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5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7.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管理。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检查频次,组织各行政村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
责任部门:安全办 经发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业整改、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吊销道路运输证。严格取缔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
责任部门:安全办 经发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8.强化重点行业环境监管
(1)所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加强对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5)继续开展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排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情况,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对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高压监管。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9.全面整治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1)2016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10.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三)防治燃煤污染
11.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削减煤炭消费,大力实施重点节能技改工程以节约煤炭消费。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13.严格监控煤炭质量
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组织对全办事处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2016年10月底前取缔到位。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14.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2016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四)防治机动车污染
15.严格黄标车管理
(1)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进度,8月底前全部淘汰,淘汰车辆实行就地拆解。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按照市政府《关于对无有效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的通告》要求,严格查处“黄标车”、“无标车”违规行驶。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16.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管理
(1)国三重型柴油车提标治理。对现有国三重型柴油车实施排查整治,对没有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柴油车实施治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加大尾气联合执法力度。成立联合执法组,定岗定人,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周边重点路口、路段的重型柴油车尾气监督性抽测力度,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1)加强对新建、在建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2016年8月15日起,对新建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对在建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
责任部门:基础设施办 项目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加强对拆迁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2016年8月15日起,对拆迁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
责任部门:新型城镇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18.严格油品管理
(1)加强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监管。2016年7月1日起,加大油品生产抽查频次,确保油品供应质量。定期对企业生产的油品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生产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油品注入市场。
责任部门:安全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管。2016年7月1日起,加大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抽查频次,确保油品质量。定期对销售的油品进行专项检查,把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作为检查的重点,严厉查处各类销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部门:安全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3)优化环保重点区域周边交通组织,严厉查处重型柴油车不经批准擅自进入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周密部署对政府禁令明确的区域和路段范围内的警力安排,合理优化环保重点区域周边的交通组织,科学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加设重点区域周边的禁行标志标线,增加警力引导绕行,同时加大力度从重处罚未经批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入环保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五)防治低空面源污染
19.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强化“零火点”目标导向,重点抓好夏收(5月20日至6月30日)、秋收期间(9月5日至11月5日)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强化监管执法。切实保障禁烧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成立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做到以地定人、以火查人、责任到人,实现全天候禁烧、全覆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行为。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以奖代补”等财政政策,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促进秸秆还田、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2016年全辖区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中秋、国庆、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责任部门:安全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1.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
(1)对建成区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未安装油净化装置餐饮场所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责任部门:环卫所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禁止在建成区露天烧烤食品。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食品,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峰值”,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危害。
22.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实施更加严格的应急响应和减排应对措施。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3.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2016年10月底前,分级编制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24.全力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
重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特别是2016年G20峰会、2016博鳌亚洲论坛秋季高峰会等重大政治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到优良水平。
责任部门:环保办
责任单位:各管区、各行政村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实行日监测、日分析、日报告、日例会、周调度、周点评、月总结制度,建立台账,挂图作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实行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各行政村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大治理力度,改善辖区空气质量。排污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
(三)强化督导问责,严格考核奖惩。以党政办督查室、环保办公室为监督主体,加强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导,采取明察暗访、延伸督查,跟踪问效。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改善大气质量,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请组织、监察部门和检察院,对其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