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58372706/2016-00064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防汛抗旱 |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水务局 | 关 键 词:水利水务,水利知识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14 | 发布日期:2016-07-14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防洪工程设施是基础性公益设施,绝大多数是公共财产。建设防洪工程设施,是防止和减轻洪涝灾害对人类造成的破坏性影响,保卫家园的主要措施,也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工程性措施。防洪工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对人民的生命安危及财产安全,对周围单位、组织的财产安全及正常的生产秩序都有重大影响。对国家耗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修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加强保护,可以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益。许多危及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财富的重大险情往往在汛期发生,汛期的防汛抗洪关键在于群众参与,群众防汛是防汛抗洪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效途径。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这一规定为群众防汛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