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豫人〔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我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科学管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科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科室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局领导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科室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年休假的审批手续。
1.职工申请年休假,填写年休假申请单,由科室正职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局长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2.中层干部申请年休假,填写年休假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局长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3.局科级干部申请年休假,填写年休假申请单,经局长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招聘职工、集体工和借调职工),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都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的时间为: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l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l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金除外);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有特殊情况需分期休,需经主管领导同意;超假期者按旷工计算。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