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62号
荥阳市贾峪春梅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000019972
组织机构代码:68970590-7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
注册地址:荥阳市贾峪镇大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3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采石场粉料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0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6年6月10日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5月31日执法人员监察后,立即就进行了整改,有现场照片为证。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对执法工作表示理解、配合,但目前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紧张,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理由进行了审核,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应当受到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配合执法工作,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可在阶次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