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39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7-14
  • 发布日期:2016-07-19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6-07-21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56号

    河南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5990521u(1-1)

    法定代表人:许耀博

    地  址: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3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监督管理中心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包装容器未设置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未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尚未建立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废矿物油交给虚假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危环限改〔2016〕第0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要求整改: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包装容器设置识别标志;2、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资料;3、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4、将废矿物油交给具有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废矿物油回收合同(合同编号:A001)和郑州万常清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5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6月8日向我局陈述、申辩,恳请从轻或免于处理。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审核,你单位提供的照片显示,废物标志已设置,已于有资质的单位签定了处理合同,改正了违法行为,陈述理由可以采纳。其它陈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处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按告知金额处罚分别处罚2万元和1万元。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处罚3万元,合计对你单位罚款六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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