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惠街街道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索 引 号:593440027/2016-0003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实施办法
文    号:牟惠发〔2016〕6号成文日期:2016-07-21发布日期:2016-07-21
体    裁:意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广惠街街道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郑发〔2016〕5号)、《郑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和《中牟县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人员,村“两委”人员。

第三条 “党政同责”是指党工委、办事处对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党工委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我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岗位职责。

第二章  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工委书记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认真转好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办事处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办事处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听取环境保护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

(四)加强环境保护领导力量,督促办事处安排一名副主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安排到环保岗位上工作,选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五)加强环境保护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环境保护工作。每月检查环保不少于2次。

(六)本辖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理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主任是我街道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办事处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对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我街道镇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政府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办事处主任每月至少开展2次环境保护检查(有记录),其中每月到煤矿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环境保护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我街道的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健全广惠街街道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八)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组织对各部门、村开展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九)按照规定指挥生产环保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十)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街道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我街道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正常及党工委、办事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我街道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协助办事处主任履行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召开环境保护专题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村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村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纪要。

(四)负责领导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完成。

(五)负责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环境保护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六)每月开展环境保护检查至少3次。根据环境保护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听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掌握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

(八)组织落实我街道内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并对环境危害重点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九)组织制定政府环境保护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环境保护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做好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工委、办事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每季度组织开展分管行业或领域环境保护检查至少2次,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同时报告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或通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同志。

(三)坚持将环境保护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领导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环保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层层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五)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六)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环保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办事处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街道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办公室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环保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街道办事处,业务上接受县环保局的管理和指导,完成县环保局和办事处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发布全街道环境保护信息,综合管理全街道生产环保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配合县环保局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办事处环境保护决策当好参谋。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保教育和技术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环保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环保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环保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 

(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保护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环境保护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县政府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环保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办事处和县环保局,依法对其处罚。 

(七)参与和配合环境保护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八)做好县环保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街道企业办环保工作职责

(一)督促建设方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和责任体系,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确保环保管理达标。

(二)监督施工现场环保、保卫、消防工作,并组织检查,消除隐患,保证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火警、保安事故。

(三)督促建设方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职工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第四章  村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定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落实和办事处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做好村范围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环保意识。

(三)经常性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巡查,发现环保环境保护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办事处。

第十五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村组干部学习传达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卡主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三)每月至少组织开展3次环保检查活动,及时上报影响环保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环保。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纪工委定期对街道各单位、部门健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被上级部门监测到环境污染问题,或存在其他环境保护问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上报县级相关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每半年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向办事处上报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严重污染的,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办事处作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环境保护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发生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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