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47X/2016-0008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2016年第8号 | 成文日期:2016-07-20 | 发布日期:2016-07-22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和《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6年9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印发
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决定开征的费种。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的规定,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我局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号公告的基础上,决定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问:免于零申报的含义是什么?
答:所谓免于零申报,是指纳税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即: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款为零时,无需再办理地方教育附加零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