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16049270/2016-00039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关键词:科技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7-25
  • 发布日期:2016-07-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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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强化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16年7月25日

    (主动公开)

    附 件:

     

    郑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科技研发服务平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4〕28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以本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具有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服务能力,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开放性平台。

    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郑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开放性、基础性、公益性的平台,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平台建设主要内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评估、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科技咨询、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和管理平台。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综合协调并处理平台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等(简称“主管部门”)指导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新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建设、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平台建设单位是平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承担平台的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平台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完成规定任务;为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运行管理机构,完善平台运行体制;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平台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平台自身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建设方案。

    (二)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

    (四)拥有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平台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五)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七)积极参加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企业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单位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八条  认定程序。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平台单位提出申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筛选和论证,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发文认定。

    (一)申请。申报单位根据平台建设条件要求,提交平台建设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审。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三)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结合实地考察调研情况,形成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认定。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平台给予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平台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优质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面向社会提供科技公共服务。 

    第十条  平台建设过程中,依托单位每年须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运行服务奖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平台资格,并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我市每年从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拨付一定资金支持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对经认定的平台,采取安排后补助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运行费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资金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为辅,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按《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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