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报告卡保存年限

索 引 号:005291441/2016-00164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疗卫生/业务信息/疾病预防控制
发布机构: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键 词:传染病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7-28发布日期:2016-07-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报告卡保存年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传染病报告卡保存年限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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