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9190569X/2016-0005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中牟县政务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四级联动,办事指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29 | 发布日期:2016-07-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粮食收购资格核准
一、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申报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
2.资金证明;
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证明;
4.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证明。
三、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审批流程:
乡镇及时点送县粮食局
县粮食局点送至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受理→审核→办结(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66262976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一、设立依据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
二、申报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或者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依据养父母民族成份变更的,还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三、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审批流程:乡镇及时点送县宗教局
县宗教局:受理→初审上报→办结(2个工作日)
市民委: 受理→审核→办结(2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62126806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一、设立依据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
二、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1、因生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民族成份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生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族成份变更人生父母离婚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如生父母离婚证明中未载明变更人的抚养权的,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变更人抚养关系的证明;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还应当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证明或者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申请之日起民族成份变更人年满十六周岁,还应当提供征求本人意见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
三、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审批流程:乡镇及时点送县宗教局
县宗教局:受理→初审上报→办结(2个工作日)
市民委: 受理→审核→办结(2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62126806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一、设立依据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
二、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依据继父母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民族成份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继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者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申请之日起民族成份变更人年满十六周岁,还应当提供征求本人意见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
三、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审批流程:乡镇及时点送县宗教局
县宗教局:受理→初审上报→办结(2个工作日)
市民委: 受理→审核→办结(2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62126806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一、设立依据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
二、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3.依据养父母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民族成份变更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证明(收养证、法院判决书或者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4)申请之日起民族成份变更人年满十六周岁,还应当提供征求本人意见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
三、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审批流程:乡镇及时点送县宗教局
县宗教局:受理→初审上报→办结(2个工作日)
市民委: 受理→审核→办结(2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62126806
残疾人证核发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第三条
二、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照片5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残疾评定表》3份。
三、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审批流程:
乡镇及时点送县残联
县残联:受理→初审上报(3个工作日)
市残联: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62176676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认定
一、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九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3.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单亲家庭需提供(扶)养费或企业遗嘱补贴证明;
(2)老人要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3)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4)大中专学校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5)优抚对象的,优抚对象证明;
(6)下岗、待岗的,提供下岗证或就业登记证明
三、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审批流程:
乡镇:受理→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
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办结(3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62181691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情况;
4.规划部门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乡镇政府意见;
6.宅基地宗地图。
三、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审批流程:
乡镇:受理→初审上报(2个工作日)
县国土局:受理→审核→办结(3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62126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