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68177676X/2016-0006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安委办〔2009〕16号成文日期:2009-06-08发布日期:2016-07-2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现就切实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认识

安全监管装备是安全监管队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基础保障,是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几年来,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总规划〔2005〕19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监管装备水平有所提高,监管能力不断增强。但由于安全监管装备基础薄弱,资金投入仍然偏低,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装备仍然数量不足、种类不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装备建设,既是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当务之急。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装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把装备配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实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装备配备工作。

二、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

为推进安全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装备标准》,附后)。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监管装备的配备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中,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区重点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有所侧重,突出重点,优先配置重点、急需装备。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装备标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针对各地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特殊性,在统一配备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差别配置,确保本地区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满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需求。

三、努力落实对安全监管装备的资金投入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安委〔2009〕4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各级由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定期协调沟通,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的要求,本着分级、属地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责任,依据《装备标准》,制定本地区装备配备实施方案,在地方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套、补充与更新,逐步加大地方政府在监管装备方面的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装备管理

要监督和指导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监管装备的管理,明确专项装备使用范围。要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管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监管装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校验;逐步建立完善专项装备的报废和更新制度,规范专项装备报损、报废及更新换代的程序;落实装备管理的责任,保证装备的完好率和出动率,确保专项设备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得到及时补充更新。

五、逐步提高装备应用效能

要监督和指导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把专项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列为相关人员基础业务技能培训的内容,把专项装备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可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增强培训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培训,使监管执法人员了解装备的性能、技术参数和具体的功能作用,熟悉掌握正确使用和保养的方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提高专项装备的应用效能。

各地区可按照《装备标准》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配其他相关专项监管设备。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装备标准》,为设有独立机构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和三级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制定完善相应的监管装备配备标准。

附件: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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