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58372706/2016-00075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防汛抗旱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水务局 | 关 键 词:水利水务,水利知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29 | 发布日期:2016-07-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有效做好各项防汛抗洪工作,有计划地防御可能发生的洪水,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汛前均需制定或修改完善各项防洪方案。防洪方案一般包括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洪预案、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抗洪抢险方案、蓄滞洪区运用及避洪和人员安置方案等。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河道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