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50860156/2016-0010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龙源办〔2016〕49号 | 成文日期:2016-07-29 | 发布日期:2016-08-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决定在办事处开展合同审核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备案合同范围
各科(室)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通知。
本文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五)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六)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二、审核和备案机关及时间
各科(室)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制度,法制办具体负责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办合法性审核或经法制办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办事处法制办统一负责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科(室)需向法制办报送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合同审核备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办事处的合同审核、备案、管理等工作纳入年度管委会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四、合同审核的重点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送审材料不符合《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或有关资料存在较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重新修改后再报。
各科(室)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法制办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科(室)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相关要求
各科(室)要明确一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科(室)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并将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至法制办,确保在规定时间按要求进行备案。
电 话:55978001
联系人:马晓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