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2016〕118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降低事故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市煤炭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8月2日
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和《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6〕64号),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战略举措,牢固树立“少人多安、无人则安”发展理念,坚持“高效集约化生产”发展方向,坚持“化繁为简、能减则减”基本原则,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简化生产布局,强化劳动组织和定员,推进煤矿系统优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积极采取技术创新等系列措施,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二)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消除“人海战术”,严防群死群伤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基础管理,科学组织生产,控制作业人数。
1.严格准入条件,强化源头控制。严格开采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严格工艺技术设备准入,新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机械化开采进行设计,采用的工艺、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强化现有机电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电缆、胶带等安全入井关,使用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加大对老旧设备更新力度,严禁超期服役、带病运转。
2.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加大对深部煤炭资源开采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深部资源开采的安全保障程度。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开采深度超过规定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开采。
3.严格限制开采区域。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力度,根据地质条件、灾害情况及普查精确程度,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后,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禁采区范围。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煤炭企业必须组织专家对其灾害防治技术措施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必须经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未经论证或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区域,列为禁采区,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合理进行生产布局。加强地质工作,积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查明煤层赋存条件及自然因素灾害,为合理布置采掘工程、简化生产布局提供可靠依据。煤矿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在综合考虑煤层赋存条件、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按照适当增加水平垂高、扩大采区和工作面开采范围、加大工作面走向及倾斜长度的原则,合理划分采区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工艺,优先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减少工作面作业人数和搬家次数。
5.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数量。严格执行“一矿一面”、“一矿两面”生产模式。按照同时生产的水平数目不得超过2个,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比例不得超过1:2的原则组织生产。其中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只允许布置1个水平、1个采区、1个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配套布置1个解放层回采工作面)。60万吨/年以上矿井布置1个水平时,原则上同时生产的采区数目不得超过2个,每个采区各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60万吨/年以上矿井布置2个水平时,原则上每个水平只允许布置1个采区、1个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
6.严格控制入井人数。煤矿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减少矿井正常生产时井下作业人数,其中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矿井应将单班入井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原则上一个采区单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100人,重点控制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非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含工作面进、回风巷,下同)单班各类作业人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综采工作面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非机械化掘进工作面(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同)人数应控制在20人以内,综掘工作面人数控制在15人以内。
7.强化采掘计划及定员管理。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根据每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的产能,科学合理安排全年生产作业计划,细化季度、月度采掘计划,调整每日正规循环作业数目,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坚决杜绝人为造成采掘接续紧张或采取人海战术突击生产。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相关管理制度,根据产能、工艺装备、作业方式等变化,将人数落实到井下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实行定额定员管理。
(二)优化运输系统,减少辅助作业人员。
1.推行“一站式”连续运输模式。积极采用长运距、大运量带式输送机进行连续运输,逐步淘汰矿车运输。现有的非机械化掘进工作面要积极采用挖装机、装岩机和带式输送机,减少人工装煤(岩)数量,减少刮板运输机转载环节,实现机械化装载和连续运输。
2.推广辅助运输机械化。推广使用单轨吊车、齿轨式卡轨车等有轨辅助运输系统;正常生产煤矿要进一步优化辅助运输系统,积极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替代多级、多段运输,减少运输环节,逐步减少斜井(巷)串车提升,淘汰斜井(巷)人车提升;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巷道要按照“力求巷道断面最大化”的原则,科学进行施工,以有利于应用无轨胶轮车、多功能铲运车等无轨辅助运输成套装备。
(三)大力推进“四化”建设。
1.按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活动以及《开展采煤工作面端头及巷道超前支护自动化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和开采薄煤层煤矿采用综采、综掘成套设备实现机械化开采。推广应用采煤工作面端头及巷道超前区域联合支护技术,应用能够与工作面设备同步推移的新型端头过渡支架、迈步式自移超前支架等机械化设备,代替单体柱等人工非机械化支护装置,减少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作业人数。
2.实施井下机电设备智能控制。按照“由大至小”、“从易到难”原则,逐步推进井下机电设备智能化控制。首先突破对矿井主排水系统、中央变电所的智能化改造,实现远程控制和无人值守,再对主运输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突破对刮板运输机、带式运输机等煤流运输设备的远程集中控制,实现运输设备联控联动,进而减少井下机电设备操作人员数量。
(四)加大技术创新。
1.积极进行软岩巷道支护技术攻关。重点针对我市“三软”不稳定煤层特性,以及随着开采深度增加,巷道压力增大,维护人员增多现象,科学论证巷道用途、岩性、服务年限,合理选用支护技术,减少巷道变形,降低巷道失修率,进而减少巷道维护人员。
2.积极进行小型机械设备研发。煤矿企业要积极与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研究单位合作,开展小型机械设备研发。重点从减少清挖、巷道修复人员等方面入手,研发小型机械设备,替代人工操作。
(五)合理进行劳动组织。
1.实施“两采一准”作业方式。煤矿企业应进一步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实行两班生产、一班检修工作制,生产作业集中在白天进行,夜班只进行设备检修工作。严禁夜班进行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两巷超前支护、巷道修复以及瓦斯排放、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启封及密闭等高风险作业。
2.避免平行或交叉作业。采煤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最多只允许同时安排1处上、下付巷巷道扩修或两巷超前支护段替棚等工作,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期间,不得同时安排在掘进回风巷道中从事巷道维修等工作。
3.合理安排井下交接班。除带班领导、班组长、爆破员、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等人员在采掘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作业人员严禁在采掘工作面现场进行交接班。
4.实施“一人多岗、一岗多能”人才战略。立足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强化井下作业人员技能培训,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对传统岗位、工种进行调整、合并和撤离,通过减少作业岗位,实现缩减井下作业人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是倒逼煤炭企业科学合理组织生产,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现高效集约化生产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群死群伤的重要途径。要统一思想,将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作为当前及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煤矿减人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二)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6〕64号)的宣传力度,重点对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宣讲,做到入脑、入心。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督促辖区煤矿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减少井下作业人员的具体措施,并将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之中,做到部署到位、落实到位。
(三)积极引领,扎实推进。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作用,不断强化煤矿“科技兴安”意识,积极引导煤矿开展技术创新,组织煤矿参加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参观学习,将先进技术装备引进辖区煤矿,最大限度降低劳动强度,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四)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将煤矿人员入井情况列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之中,重点加强对煤矿减人期间的安全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