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管城回族区财政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5275177/2016-0003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 关键词:机关事务
  • 文号:管财党组〔2016〕13号
  • 成文日期:2016-07-20
  • 发布日期:2016-08-02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共管城回族区财政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局党组的工作职责,完善和规范局党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区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局党组对区委负责,服从区委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财政系统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财政局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支部党组织的工作。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国家、省、市财政局及区委、区政府领导。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单位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八条 党组应当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委、区委、区政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管城回族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市委、区委、区政府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条 党组在遇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一条 认真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一)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委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

    (四)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五)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二条 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委、区委、区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党组调研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八种情形,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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