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177676X/2016-00192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 | 关 键 词:科技,科普基地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05 | 发布日期:2016-08-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规范郑州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科普示范基地分为科普教育、科普培训、科普传媒和科普研发四类基地。主要包括:
(一)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天文馆、气象台、地震台、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
(三)创新创业综合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等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的展示体验中心、创新创业培训机构、实验室、研发中心、标本陈列馆、生产设施(或流程)等。
(四)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
第四条 科普示范基地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命名。
第五条 科普示范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二章 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科普示范基地。
第七条 教育类市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有专门从事科普活动的部门,有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特色突出;
2.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3.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针对不同人群、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方案;
4.开展科普活动时有不少于2名的科普工作者;
5.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6.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放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观测台(站)、科技型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具体时间及活动内容。
第八条 培训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依法依规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有专门从事科普培训的部门,并有不少于10名开展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师;
3.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
4.从事过科普工作者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5.有针对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6.将科普工作者培训纳入本单位教学与培训日程。
第九条 传媒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是公众获取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主渠道。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3.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
4.将科普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第十条 研发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20%;
4.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三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所属二级机构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由其主管单位推荐;其他单位申报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4.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5.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三条 市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郑州市科普示范基地”,有效期3年。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择优推荐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类基地。对已命名的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市科普类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支持。
第十六条 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科普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科普示范基地应将其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已命名的科普示范基地建立评价机制,命名到期后经评价合格的,可依据申请继续命名为科普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学技术局将取消科普示范基地命名:
1.经评价不符合市科普示范基地命名条件的;
2.未履行科普示范基地义务,经告知仍不整改的;
3.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4.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5.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5日起实施,《郑州市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郑科普联办〔20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