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6-0035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08 | 发布日期:2016-08-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环罚[2016]第(C004)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宇锦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二七区工业路北,规划路西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
营业执照号码:410192000133140
组织机构代码:39904871-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7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擅自生产;
3、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