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68177676X/2016-0007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郑政办〔2007〕23号成文日期:2007-11-19发布日期:2016-08-1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参照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委)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专业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会应急委、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会应急委(省会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省会应急办。省会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办公厅电话:0371-67185799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371-67710000传真:67449311

主要职责(1)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问题组织修改完善应急预案;(4)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分设专业指挥部,各专业指挥部隶属于总指挥部。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有关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1)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国土资源、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2)冶金建材有色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国土资源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消防、质监、环保、交通、经委、商务农业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4)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消防、供销、信访、劳动、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5)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卫生、市政交通农业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6)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消防卫生商务市政劳动保障、信访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7)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卫生消防经委劳动保障、信访、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8)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市政水利农业、旅游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9)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保障民政、质监、市政、气象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0)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市政旅游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1)建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建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质监、市政、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2)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市政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消防质监、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3)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国土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4)急性中毒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5)环境污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公安、卫生、水利、市政交通劳动保障、民政、农业、林业、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6)电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供电公司牵头,市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委建委水利宣传、工会、公安、卫生、交通、铁路、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会应急委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通常应设立下列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负责按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2)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  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新闻报道等工作。(7)专家指导组:负责专业技术咨询指导。

(8)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4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部门: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2)公安部门:组织协调和指挥公安干警武警进行抢险、救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3)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市政、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保障抢险现场水、电、通信等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损坏的公用设施进行恢复和重建。

(5)新闻广电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救援情况,在征得指挥部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6)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组织技术人员参与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会应急委,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4)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5)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6)情况紧急时,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越级上报。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3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具体标准: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当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启动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一般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预案启动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启动由省会应急委决定。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

4.1.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令迅速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

4.1.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办理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4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会应急委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政府提出请求。

(7)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8)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10)办理市政府和省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2指挥与协调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紧急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灾难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灾难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人民政府和省会应急委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通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专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市卫生局及时组织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以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发布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故相关信息,并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4.10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省会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的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郑州市各通信公司(河南移动郑州分公司、联通郑州分公司、铁通郑州分公司、河南通信郑州分公司郑州市电信分公司、郑州市卫通分公司)负责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组织建立市与各县(市)、区以及市政府各部门互通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微波与卫星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各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6.2.2应急队伍保障市公安局煤炭局、建委、市政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交通局消防支队安全监管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和完善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救援的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2.4医疗卫生保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制订医疗救护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

6.2.5物资保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商务局经委、民政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6.2.6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市发改委、规划局建委市政局、人防办地震局根据职责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6.2.9基本生活保障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电力、市政、卫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3技术储备与保障健全完善安全专家库,壮大安全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协会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4.3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演习计划,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习。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省会应急办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各专项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编制修订,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审定,并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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