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8080960X/2016-0001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航空港区分局 | 关 键 词:食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12 | 发布日期:2016-08-1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近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了个别猪肉制品中检测出莱克多巴胺。那么,莱克多巴胺究竟是什么物质?为什么在牲畜饲养过程中会使用该物质?食用含有此物质的肉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哪些伤害?国内外对此有哪些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6年第11期《食品安全风险解析》,组织有关专家解读“莱克多巴胺”
一、莱克多巴胺是一种β-兴奋剂类化合物,属于第二代瘦肉精
莱克多巴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俗称β-兴奋剂)类化合物,是由美国制药公司研究出的毒性小、代谢快的克伦特罗替代品,属于第二代瘦肉精。因其具有调节蛋白质合成的作用,国外也称为蛋白质再分配剂(Repartitioner),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充血性心力衰竭症和肌肉萎缩症等。
莱克多巴胺的毒性远低于具有相同功能的其它瘦肉精添加物。常规剂量的瘦肉精类药物可在机体内被代谢并排出体外,不会对机体造成伤害,但过量摄入莱克多巴胺,人体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其症状与动物中毒症状相似,表现为肌肉震颤、四肢麻痹、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腹痛、肌肉疼痛、恶心眩晕等症状,重者可引发高血压、心脏病甚至死亡。
二、目前世界各国对莱克多巴胺在养殖业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
当莱克多巴胺的使用量为临床使用量的5~10倍时,可以增加胴体蛋白质含量、减少脂肪组织,有效提高瘦肉率和饲料利用率。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莱克多巴胺在猪和牛中的最高残留量(MRL)标准均为:肌肉10μg/kg、脂肪10μg/kg、肝40μg/kg、肾90μg/kg,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0-1μg/kg。世界各国对莱克多巴胺在养殖业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亚等24个国家和地区,莱克多巴胺可作为瘦肉精被允许用于畜禽养殖,以提高动物的蛋白质含量和瘦肉率;但在欧盟、中国、俄罗斯等国家,畜牧养殖中该类药物被全面禁止。中国台湾地区不允许使用,但允许进口使用了β-兴奋剂的动物产品。
三、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在动物养殖中使用莱克多巴胺
2002年,农业部、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莱克多巴胺在动物养殖中的使用。2011年12月5日,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原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发布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要求即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因此,专家建议:一是从源头上进行把控,将肉类安全风险降至最低。畜牧养殖者应在源头上严格禁止莱克多巴胺在养殖中的使用。加强对饲料生产流通过程的监控,以及对猪、牛、羊等养殖场的管理,推广简便、快捷、准确的检测方法。二是监管部门加强对进口肉类产品的监管。鉴于近年来我国畜肉进口量逐年增加,监管部门应在严控国内肉制品质量的同时,加强对进口肉类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抽查,严禁不合格肉类产品进入我国。三是消费者要理性认识肉品的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2015年肉及肉制品的抽检合格率为96.6%,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特别是检出莱克多巴胺的个别批次产品都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同时进行追根溯源,严格查处。消费者应理性看待肉品安全问题,注重从正规渠道采购。同时,要关注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抽检结果,不要购买监管部门公布的抽检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