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6-001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金岱,产业集聚区 | |
文 号:管政办〔2016〕28号 | 成文日期:2016-08-15 | 发布日期:2016-08-15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郑州市金岱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部分入驻企业存在着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个别企业存在以内部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国有土地等现象,造成集聚区用地秩序混乱,违反进驻集聚区前期签订的入驻协议,影响集聚区主导产业培育,破坏我区产业布局,造成国家税费流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造成了恶劣的违法事实和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清理整顿力度,严禁土地私下交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严格禁止集聚区企业以“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式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国有土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集聚区内所有已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土地用途性质的界定以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所建项目及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严禁利用工业用地作为经营场所从事非工业经营活动。
三、根据企业进驻集聚区签订的进驻协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09〕41号)“重点产业集聚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2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8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5万元”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郑政〔2010〕24号)“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8万元”的相关规定,对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业态定位低、管理混乱、税收及每亩投资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集聚区管委会有权解除协议,追究企业违约赔偿责任,通过土地回购、市场外迁等手段收回土地。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集聚区内的土地过户交易须经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后,区国土资源局再行受理;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停止办理集聚区范围内所有以国有土地转让为目的的股权变更手续。同时,区监察、土地、规划、税务、安监等部门将联合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形成从严管地的高压态势。
五、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我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调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协调规划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其土地、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行为严重、构成犯罪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将依法依规联合司法部门调查取证,严肃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