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3725558/2016-0007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原分局 | 关 键 词:市场,食品,消费警示,安全常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12 | 发布日期:2016-08-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小龙虾的消费提示
2016年08月12日 发布
当前正值小龙虾的消费旺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示消费者食用小龙虾时注意:
一、食用小龙虾应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不要自行捕捞;不要食用野生小龙虾。
二、烹饪前清洗干净,烹饪过程要烧熟煮透。不要加工死亡、感官异常或味道不新鲜的小龙虾;不要食用小龙虾的头和内脏。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要选择持有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正规卫生的餐馆并索要发票或收据。
三、一次食用小龙虾要适量,增加食物多样性。
四、如果进食小龙虾后出现全身或局部肌肉酸痛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诉医生相关情况。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把原辅料进货关,保证小龙虾新鲜合格,来源正规合法。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