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龙虾的消费提示

索 引 号:563725558/2016-00076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原分局关 键 词:市场,食品,消费警示,安全常识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8-12发布日期:2016-08-1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小龙虾的消费提示

关于小龙虾的消费提示    

2016年08月12日 发布    

  当前正值小龙虾的消费旺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示消费者食用小龙虾时注意:

  一、食用小龙虾应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不要自行捕捞;不要食用野生小龙虾。

  二、烹饪前清洗干净,烹饪过程要烧熟煮透。不要加工死亡、感官异常或味道不新鲜的小龙虾;不要食用小龙虾的头和内脏。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要选择持有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正规卫生的餐馆并索要发票或收据。

  三、一次食用小龙虾要适量,增加食物多样性。

  四、如果进食小龙虾后出现全身或局部肌肉酸痛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诉医生相关情况。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把原辅料进货关,保证小龙虾新鲜合格,来源正规合法。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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