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98230648/2016-0006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公告 | |
文 号:上政通〔2016〕11号 | 成文日期:2016-08-15 | 发布日期:2016-08-15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20日起,在上街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上街区国土资源局为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行政机构。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我区不动产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等。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农业部门受理,给予五年的过渡期。待过渡期后改由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机构办理。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上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16年8月20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它项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时间节点
自2016年8月20日起,上街区国土、房产等部门原业务受理窗口停止办理登记受理业务,不再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林权证及相关登记证明。8月20日至8月24日,相关部门与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业务系统对接及登记资料整理、移交。8月25日起,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并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受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街区范围内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
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30
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地址:上街区新建街东段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电话:0371-56507008。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