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6664/2016-0019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土地,不动产 | |
文 号:牟政通〔2016〕55号 | 成文日期:2016-08-16 | 发布日期:2016-08-16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做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省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20日起,在中牟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开展全县不动产登记各项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等。
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农业部门受理,待过渡期后改由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机构办理。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中牟县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不动产登记启动时间节点
自2016年8月20日起,中牟县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原业务受理窗口停止办理登记业务,不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明书、林权证及相关登记证明,各类不动登记业务统一由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25日,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系统对接及登记资料整理、移交。2016年8月26日起,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并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含他项利权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五、不动产登记受理地点及电话
地点:中牟县清阳街西侧、万胜路北侧中牟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办事大厅(二楼)
电话:0371—62132369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16日